某君說不想將交了的稅款用作養懶人,他說這樣的懶人一個都嫌多。這裡的養就是用綜援養吧。從最理想角度出發,沒有人濫用當然是最好。但是零濫用在現實中如何能做到?我提議這個問題需要從現實角度解決,如果你覺得一個人都嫌多,要堅持理想的話,我也沒有辦法。但請各位想想:
如果濫用的人真的很少而同時有需要的人很多,我們是否應該放棄發放綜援那絕大部分的人呢?這個問題每個人都可能會有自己的答案。但現在我會再解答一下究竟我們的薪俸稅是否在養懶人呢?
根據統計處的資料, 08-09 年度政府支出總額為三千一百五十一億(315,112 mil),而根據社會福利署的資料顯示,08-09年度的綜援開支為一百八十六億多(18,613 mil)。但如上面所講,我跟某君是不希望人濫用綜援,而不是全盤否定綜援。所以要找出有多少人濫用。這裡好難有實際數字(即如何知道誰人真的濫用而不去工作),我只好用社署做的統計-按個案類別劃分的綜援個案數目 當中有三萬三千零八十九(33,089)個因失業而領取綜援(其他分類為年老、永久性殘疾、健康欠佳、單親、低收入及其他)。
假設(一個好冒犯的假設)所有這些失業的人都係濫用,他們就佔總領取人數百分之十一。又估計每個綜援個案金額一樣,假設政府收支大概平衡,這濫用佔總收入的0.6%,即一千元中的六元。我想強調並非所有屬失業那項的人士就一定賴皮唔返工,他們好可能是好少數,下文會再分析為何。另外就是我們就因為那少數人而放棄整個綜援計畫? 就算全部11%都係懶人,你就要放棄其他89%?可能你會駁話那我們不要發放給失業人士,好的,沒有問題,但為何要做到咁盡?諗下只係1000蚊中六蚊再打個折,例如半價,甚至更低。我們就真的用好多錢養好多懶人係香港?
再比較一下,就算全部失業的人都係濫用即(大約三萬三),香港的在職貧窮人口大約四十萬。如果濫用情況真係嚴重,為何這些人要這樣努力的工作,一天可能工作12小時以上,而不去拿綜援。雖然這個不是很直接很準確的証明,但也有指向性吧。
如果用每一千蚊中六蚊去幫助有需要跟濫用(有需要佔多數)都唔肯,我也無辦法。當然你可以說無論交左幾多俾那些窮又懶的人都好,無理由要納稅人交個0.6%中的0.X% 去養他們。對,但這是現實,浪費納稅人的錢是無可避免的。例如有人讀大學讀到好hea,即係我,日日係度facebook 講貧窮講公義而唔讀書,我某程度上都係浪費納稅人的錢,納稅人絕對可以要求我停止學業。又講政府審計處不時出報告話政府浪費資源,佢地更實在的浪費納稅的人錢。那麼作為納稅人要在好多時候都要憤怒,甚至考慮唔資助大學生,唔比錢落政府部門。還是說我從來沒有用過社會福利署的服務,我的稅就不應該流入該部門?
我覺得這是一種不恰當的做法。為何我們總是要為稅項等同福利等同養懶人呢(稅項=福利=養懶人)? 數字告訴大家: 每1000蚊入面只有遠少過6蚊係養緊懶人,但至少個994蚊唔係。咁交稅是否更合情合理?再說根據稅務局的網頁,個人薪俸稅只有390億,而上面提過政府支出總額為3151億,我們還要靠其他收入才能做到收支平衡。不能說他們沒有幫窮人,但也不能說單靠這些個人薪俸稅來幫助窮人吧。
總結
一,窮又懶的人只用每1000蚊入面只有遠少過6蚊,至少個994蚊都唔係為窮又懶的人而交。二,不要為一小部份人而放棄其他有需要幫助的人。三,浪費納稅人的錢不只是窮又懶的人。如果要憤怒,請對他們也憤怒,對他們也監察。不要把窮人放在眼珠前,而睇唔到其他浪費納稅人錢的壞份子。四,浪費公款時有發生,為何對窮人就這樣大動肝火,睇唔過眼?(你可以話對其他浪費公款都係一樣咁憤怒)呢個就係另一篇文的問題了,不過簡單講都係源自對窮人的誤解,對貧窮成因的誤解,及對福利的誤解。好多窮人因為咁而唔領取綜援,我覺得那些(佔大多數)的窮人真係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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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了講綜援總個案同總受助人數,數字分為288 813 跟 480 891。用總人數去計(個案及(如有)其配偶子女),每人每個月平均3225.4蚊。但因為當中包括各種補助金。
如果睇返社署標準金額,60歲以下的健全成人每個月點都唔會攞超過2000蚊。我唔話呢個數高定低,各位可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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