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March 2010

關於死刑

昨日上Habermas,講開法律的目的。剛剛又睇返euyak 的文同留言, 就想到其實可以用下Habermas 個理論黎講下死刑(同埋當是回應一下comments)

堂上係咁講,希望自己無理解錯。法律的出現係為了幫助一群在進行strategic action*(見註1)的人融合,避免混亂。我理解為一套規則去管理所有strategic actions,並非關乎道德。之後問教授那human rights law 該如何分類,他就說到這未必真是「法律」。而法律一早已經從communicative action 脫離開去,這亦是某種溝通後的共識。所以法律與communicative action 中的normative presupposition(例如equality) 已經分離。

那麼死刑是怎樣的一回事。如果法律的內容與道德已經脫離,那麼絕對是容許的。可能在死刑下,大家係「系統」當中過得效率比較好,比較容易達到目標。所以係講效率(即講手段而非目的,目的自定,並無規範)。那麼覺得死刑應該廢除的話,那麼就是想將法律的本性稍微削減,我以為這是一種將道德世界的影響灌入「系統」中。當然如何的出道德世界的道德,那就要靠溝通了,這裡的溝通並非單單話講野,係要有程序上的規範,例如人人有得講。

所以今日話死刑應否實行,應該從兩方面去講,一從功利方面(當然支持死刑的人,未必只想打壓罪案)一從道德上去說。法律本身大部分已經脫離了道德,但並不是不能借道德的原則道理去改變法律。畢竟我們都是人,而非單是系統中的一部分。

想到 law and economics這一大範疇。如果Habermas 的說法成立,那麼這一個範疇應該會有很多發現。不過自己沒有碰過,所以不能下結論。又不過,如果法律大部分都只是關於strategic actions 的互動,那麼我們常說的公義法治(尤其是在private law)其實都只是一些口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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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鬆散的說: 世界有三面,每面中都有人其獨特的行動模式,objective world: strategic, social world: normative, subjective world: dramaturgical. 在objective world 裡頭人只會當其他人係物,係工具,所以在一個觀察者的角度,世界這面只是一個系統,有高度預測性,因為大家都是economic man講opportunity costs;在social world, 人才會當其他人係人而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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