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March 2010

賴皮

我寫不是想得任何形式的幫助,只是習慣了而已。

Legal History 已成為了dissertation/FYP 的東西。至少我這樣認為。
Habermas 是一個黑洞,裡頭的什麼都不知道。
civil pro 話說要active learning,還有presentation。
crim pro 基本上無讀過。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就無言而對。

跟住extra-curriculum 的都是要做。

好的。這比一個sem 讀 RFM, PRCCC, SOCI, Postmodernism 加 law and film 還要痛苦。因為在這樣的工作面前我還是在賴皮。已經不想再挑戰自我了。原來不服輸是會給磨掉的。

搞legal history 的時候發現了不少有趣的東西。重新接觸歷史,這次是以一個學科的角度。從前只懂得將歷史等同一連串政治事件。現在又明白了多一點,例如不同的方法。又碰及後現代主義看歷史。說是文本外無一物。

當然還有社會學的東西。這個應該是有趣的地方,有助弄清法律本質。又碰上人類學的東西。(想著這個)天啊!究竟我做什麼題目呢?當我嘗試用社會學去看法史,我發現自己仍受comparative literature 的影響-對讀。這種external legal history 好像太難了。

想放下所有東西。而這種賴皮是一種危機,還是一種醒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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