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用什麼題目好。反正又是自瀆的文字,就隨便改個合心意的名字-雜
總算完成了legal history 的(無錯, 係的) topic。 剽奪他人構思嘗試去填上證據。跟自己當初想做的有一段距離。我最後思考為何自己做不到external legal history 或曰 law in history 而要做history or law。我歸咎於自己的理論基礎薄弱。這正正是法律學科的特性。在文學,比較文學,社會科學中總有許多不同派別,但我們卻絕少提及法律背後的理論。派別在法律系中是存在的,尤其是在Legal Theory 這範疇中,但這是一個異數。法律教育中不會提及有系統的思想。
所以要幹law in history 的時候就會發現自己沒有打好基本功。只懂得某些社會學理論的皮毛難令人對法史有深刻體會,甚至連理論與實際法律共鳴處也找不著。但我立即反思用理論去詮釋世界是否恰當?用理論去看法律是否一個合適的距離?當然沒有答案,但不可否認從沒有接觸理論的看法,難達致一個更全面的看法。
有話說前先上了Law and Film,堂上老師提出Law and Literature 可以分拆為 law in literature (例如卡謬的<異鄉人>,卡夫卡的<審判>),literature in law (D.H. Lawrence 的小說Lady Chatterley's Lover 被帶入法庭,作為審判的對象)跟 law as literature (將案例視為文學,用各種文學理論解讀等)。今次讀 legal history 在essay 取材發現它亦是一種跨學科的科目-是揉合了歷史與法律。(對唔住,我都知阿媽係女人。)可視為 Law and History。而Lesaffer 就提出history in law(律師法官找尋跟依靠案例),law in history (將法律置於社會環境裡頭)和History of law (法律的演變-某制度如何成立某理論如何出現)原來法律也可以這樣看。
這 law and 某某某 系列還有許多成員: 例如law and economics,law and development,law and religion,甚至law and science。誇學科在港開始興起(某程度上法律相關的雙學位是一個開始,不過明顯主要目的不是學術,是什麼,大家心知肚明)港大去年進一步有law and film,而中大也有不少某某某 and the law (Gender and the Law) 城大亦有Gender 一科。(題外話:城大有advanced legal theory,而中大有legal history)相信未來應該繼續有這類跨學科的東西在法律系出現。而這種跨學科的思維究竟出自何處?要留待思想史學家來解答。
這新形式其實是通識的一項,是用兩者不同的角度方法理論去理解另一學科。這與新高中學制下要推行的,或跟現在港大有的通識課又有不同。前者是中學大學化,後者是大學中學化。亦因為兩科應該對等,所以法律系外的學生也可以修讀,而且更能擦出火花。但是學科雖然如此,但實際上法律於日常生活,或在法律行業裡頭,這些跨界的想法好可能變成廢物,因為有說法律是 autopoietic 的,想起某法律系lecture 中講及法律詮釋是不會借助其他文學理論或語言學。就算能幫得上忙,詮釋者都只會用本身法律中的工具,最多查字典。所以在學術上可能先走一步吧,實際上能否認用就另一回事。不過猜想是有的,只不過是程度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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