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December 2009

口出狂言-法律

今日寫讀法律。

「讀法律有如讀字典」時有耳聞。這正如「法律學系的GPA普遍偏低」的論述一樣盛行。某程度上是為了建構法律為之專業的結果。還有鬥慘,這都是在大學常出現的景況。 個人覺得無數字之前,難下結論。也希望有心人提供後者的資料(相信比較容易)。讀法律的難處其實不單在於閱讀量上,而是在於更根本的東西上。現拋磚引玉,希望各方好友討論一下。

(古老大學/藍血大學的法律系將會是是次討論焦點。大學名稱以下從略)

法律系學科結構以法律分支來定,再輔以兩個「較入門」的課,和兩個語文課,一個邏輯課。其餘的都是自選課目。

簡單來說,法律系是沒有入門的課。第一堂好像也沒有問過"What is law?"。第一課應該是上Legal system。然後同時間你要上Contract, Tort 這些所謂入門課。其實Contract 之深同Tort 之廣,對一個新生是有點難度。缺乏的是一種方法。

可惜沒有人從一開始告訴你法律是什麼一回事。也沒有告訴你香港法律制度,即普通法(common law)是如何構成的。以下是一點見解,普通法的特點是行案例的。雖然在現行法律中條文的位置最高,但不可否認案例出現的次數在法律學習生涯是比條文多。從這裡可以看到為何閱讀量大,因為要讀案例。需知道案例往往有多於一人寫成,而且判辭是對於某一個案例而寫,並非想成為法律教科書(但你要當佢為教科書之一)。所以你要發時間找出該案例所表達的法律(legal proposition)。但是案例不只一個,很多時候需要學習的範圍是有相反判決的案例,那麼你要讀的又多了。

在法律系第一樣要懂得的是如何搞清楚現行法律。但不是閱讀冗長的條文便成事,而是需要閱讀案例,找出相關部份。當然是有課本的,所以可減掉一點功夫。但是閱讀案例然後總結出現行法律是基本技巧,所以大量閱覽是不可少。這種法律中的歸納法, 還是社會學家Weber 解釋的好。Weber 說一個Rational (理性)的法律系統是應該有一個總體的原則下產生,然後對個別案件做出一樣的判決。普通法剛剛相反,我們沒有總的法律(Code)或原則,我們只有案例,案例和案例。所以看得出 inductive 的系統是要求你大量閱讀歸納,然後還有解決互相的矛盾,這才得出你認為(或應你個客)的法律。

從這個歸納為先的法律系統,不難發現其教育都是比較散的。這個我要借用美國法學家Ronald Dworkin 的思想。Dworkin 的一個思想就是將rule,principle,同policy 分開。Rule 其實即是法律條文,案例中對法律的裁定。Principle 就是那些法律背後的原因理念,這個跟大陸法(Civil law jurisdiction)中的Code有點相似。而Policy 就是政策,不屬法庭的範疇。但我們學習一門法律分支往往忽略其原因理念,而十分重視規則(rule)。所以如果沒有一個較為高層次的理念,就會變成硬讀一大堆規則。而讀之前還要話時間弄清那些規則是什麼。

所以一個比較好的教法是指出法律背後的理念,或者其發展經過。這夠有助理解,方便學生重構法律系統。例如合約有什麼精神(雖然到這個時候我都唔知道),刑法系統有什麼精神(例如佢會當你係一個rational being,同liberalism 一轍。)再者,這種方向能夠使法律「人本」而不單是一大堆規則。使學生明白到法律是一個為人的工作。

當然上述方法未能減少找出法律的時間。但大量閱讀如果能夠套在一個比較大的框架下,能夠事半功倍。每術科中的各部份都是互相關連的,例如從合約的形成,到合約的執行,到不執行的後果等都是關連。這種思考方法或多或少有點幫助,不過上課時候就甚少講(或者是我愚鈍,這個根本就太obvious, 大家都有judicial notice)

還有閱讀的困難在於行文太複雜。這又回歸一開始所說的,法律之所以為專業的問題。術語,複雜的結構,都是閱讀障礙。還記得合約法,還是商業法中有一個案例是有關FOB。但個重點根本不在FOB,係講另一樣野,但你一定要明白了FOB才懂得個重點。(即係你唔係法律系物流系學生,你係唔會明白我講FOB, 但你會明白我想表達D乜)

其實我一路覺得法律系的教育有點窄。也不明白常人道的法律教育是很好的訓練。其實讀哲學的訓練就唔好?讀社會科學就唔好?讀科學的就唔好?其他的課目就唔好?今日大概寫了一些常見的法律系訓練學生的方法。(當然還有用tutorial system 教曉你公平係唔需要追求,在位者永遠是對的)也不見得這種方法特別過人。只可能是法律制度令閱讀量增加,並非有目的想訓練。

課程編排上也有問題。我覺得是比較職業導向,這又扼殺了對法律的反思。這有時間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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