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March 2011

讀書報告-法治

說好的法治文章。

別的地方不好說,但香港總是有許多扭曲的詞語。久不久就有人搬出法治精神來,例如提及香港與內地優勢比較,有人就會說:香港的優勢在於法治。又如有示威人士幹出稍微激動的行為,有說這是破壞法治。香港人經常會以法治為榮。但從一些媒體對此字的用法,似乎我們理解的法治與西方的有段距離,甚至是錯誤的。

先前讀了本介紹法治的書,作者從歷史開始,再到政治派系的看法,最後說理論,說明了西方傳統下法治的三個面向。歷史方面不多說了,也是從希臘開始,中間有羅馬,中世紀到最後自由主義的誕生。由於先前讀過Legal History 一科,羅馬與中世紀章節讀起來容易。不過若無經驗者,相信也不難,因為寫得很是簡潔。

了解法治也應該從政治理念開始。現今說的法治是自由主義 (Liberalism)下的產物。因此西方社會經常高舉法治也是不難理解。當中提及在自由主義下四個有關法治的原則: 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法律自由 (legal liberty)、個人自由 (personal liberty)及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政治自由是指人們是法律的定立者,當然這是指通過代議民主來達成。若然遵守別人訂立且我不同意的法律,那不是自由。法律自由是只在法律清楚禁止外,我都能做。這注重規條的穩定,人們是否知道法律的內容。個人自由就是我們常講的人權了,這裡又產生了香港人新的詞語,人權是保障個人權力免受國家侵害。今時香港人辯論時提出異議,便出言論自由來回應對方,其實這不是人權的原意,起碼不是核心價值。

三權分立雖然不是什麼自由,但作者說有了權力分立,以上三項自由會更容易實現。關於是否一定要「三權」分立才有法治呢?英國的議會制可能是一個例外。不過此處不多說了。基本上獨立的司法部門是必要的。

代議民主在香港未有全面實行,在最理想的自由主義下,我們也不能做到法治。當然我們的議會比自由主義誕生時的議會民主。但與現今西方一比,我們在政治自由上不足。法律自由方面通常會看的是法例是否廣為人知,會否朝令夕改,讓人無所適從,會否倒行法例。這個還做得不錯。但人權方面便要看是什麼種類的人權。不用說政治權利不是很好,其中最明白的例子便是遊行示威皆受公安條例收緊。當然收緊並不是一定不合理,但是與警方執法一同來看,不難看出個人自由是窄的。

這四個條件是描述在自由主義下的法治。但作者後提供的三大主題才算是現時法治的特徵。三者為以法規限政府(Government limited by law)、形式法治(formal legality)及非人治(rule of law, not man)。以法限政府是西方長久以來的傳統,雖然舊時行帝制,但皇帝的權力有些時候也要受到限制,例如羅馬皇帝即位要發誓維護法律,包括教廷法 (ecclesiastical law)。不難想像一個任意妄為的政府是能夠傷害其人民。因此若然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規限,而法律又是人民(或由民選議員)所制定,這樣就比較有保障。另外,就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概念。政府也要遵守法律,舉個例子,就是政府買野是要俾錢,唔俾錢一樣可以被人告。

形式法治是說法例應該有穩定性,確實性及概括性。人民才能夠根據法律所定下的界限來生活。也就是實現了法律自由。而形式法治更多是關於一國的發展,只有好的法制才能發展經濟。這也是香港最常說的「優勢」。但是中國可能是一個例外。

最後一個法治非人治,也是經常聽到人說的。人治的禍害大家都可能耳熟能詳。人治可以理解為在位的人無須遵守法律,為所欲為。加上權力的任意使用可以讓成大害。這一個法治的特徵非常重要,然香港人提及法治甚少指這一項,很多時候甚至是誤用,例如特首說示威者衝擊損害法治精神。這個其實是天大笑話。哪有政府元首在面對示威用損害法治譴責人民?法治是用來對付獨裁者,不民主的在位者。因此只有獨裁者、不民主選舉參生的長官才能摧毀法治。你可以譴責暴力(如果有),犯法者會被檢控。這樣更顯得法治正在運行,因為沒有人在法律之上。可惜沒有太多人認為這是笑話。可喜的是近年開始多了司法覆核。這才是真真正正捍衛法治。這是對政府作為公共組織的監察,這才是捍衛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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