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香島論叢】
港人政改爭拗,要點之一,便是何謂普選。
當權派頭痛之處,在於如何保留功能界別議席而仍然符合「普遍」和「平等」二原則。這個「頭痛」,是《基本法》規定的:六十八條講特區立法會須「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三十九條講香港特區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必須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此公約二十五條指明,公民有權「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且「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由此可見,除非當權派可以繞過《基本法》,否則「頭痛」不會消失。政治上並沒有方圓之術。
設想:泛民大不了輸掉立會否決權,當權派長驅直進,推出他們的二○一七、二○年「雙普選」方案,最終在立法會保留功能界別或全面代之以區議會議席。但是,泛民仍可要求司法覆核;除非到時「三權合作」了,不然當權派的終極方案過不了終審庭。
圖窮匕現,「老幹部」譚惠珠昨天終於道出最後一道板斧:「何謂普選由中央決定」。如常,對付終審庭的「核武選項」是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有此絕對權力,乃是不爭之實,但當權派連「普選」這樣一個簡單名詞也要勞駕人大常委會解釋,未免太不像話。如果北京要解釋此詞,該是在九七年回歸之前,而不應是在○七年人大常委嚴肅地宣布香港可於一七及二○年實行「普選」之後。一個嚴肅兮兮「說話算數」的國家,賜予小民的一件禮物,打開總不能只是一件性質待定的虛物罷?
假設有一天人大常委真的就「普選」一詞釋法,能釋出什麼內涵呢?大家不妨看看資料。《憲法》九十七條定義兩種各級人大選舉辦法:其一是直接選舉,用於縣級或以下的人大;其二是由下級人大代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這種間選用於省級或以上人大。首先要注意的是,大陸用哪一種辦法選人大代表,視乎該人大組織的層級,低級的用直選,高級的用間選,不存在一個人大組織同時用兩種辦法產生代表的做法,故特區政府欲以「區議會方案」產生部分立會議席,並不符合國情,若人大透過釋法產生之,無疑是為了某種原因替香港「度身訂造」。另外要注意的,是《憲法》無「普選」字眼,較詳細的《選舉法》亦然;若人大要解釋「普選」一詞,雖視此詞過去六十年在中國大陸的一般用法。一九五三年七月到五四年五月,全國第一次基層人民代表由直選產生,國內對這件大事的所有官方報道,用的都是「普選」這個詞①。不僅如此,以後各屆基層人大直選,有關官方網站資料,都稱之為「普選」。②這些資料多得很,信手拈來,在在證明大陸全國各地官方慣用語「普選」,指的就是地方基層人大五三年以來舉行的歷次直選。相反,如果是縣以上人大組織的間選,內地官方都是用「換屆選舉」或「選舉」等籠統稱謂,而不用「普選」一詞。因此,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替特區政府把「普選」一詞解釋為可涵蓋立會功能界別特別是區議會方案(包括民建聯方案)所提的那些間選辦法的話,則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釋法」,而是「創法」。如此替特區創法,人大常委不僅有越權之嫌,當權派便是「得直」,也因為吃相太壞,引起港人強烈反感。
然而,當權派及北京的眼光是長遠的。筆者設想,區議會方案(包括民建聯方案),幾乎是唯一可讓香港特區立會與大陸立法機構最終順利實現「兩制統一」的辦法。「統一」之後,由直選產生的區議會成為香港最基層人大;由區議員投票產生的代表進入立法會,不僅取代功能界別議席,還最終取代現有立會直選議席(這個最遲二○四七年便可做到,因為到時《基本法》失效)。那樣全部由區議會間選產生立法會的做法,相當於省和直轄市的人大產生辦法。然後,再由如此產生的立會議員間選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兩制」的立法體制便達至統一。這大概就是北京心目中的香港立會選舉「終極方案」。大家心寒否?
有趣的是,「普遍」和「平等」的普選,並非聯合國文件首創。共產主義第二國際一八九三年蘇黎世大會第一三四號文件〈關於普選權〉列明:「對於還沒有取得普選權的一切國家的無產階級來說,為所有達到選舉年齡的人(不分種族性別)爭取普選權的時機已經成熟了。大會號召全世界無產階級起來參加這一鬥爭。」跟着,第二國際一九○○年巴黎大會第一五一號文件〈為實現普選和直接立法而鬥爭〉列明:「選舉執政人員時,實行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秘密投票,是政治解放和社會解放的重要手段及首要條件之一。大會號召沒有實行議會代表制的國家,以及議會制還是以其他某種原則為基礎的國家,開始為普選權而鬥爭,不到全部實現目的決不罷休。」不必侈談什麼築牢反對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銅牆鐵壁,人大如果還要解釋「普選」,只能如此解釋,否則便是對社會主義運動的徹底背叛。
註:①例如《江都新聞網》九月八日文章〈第一次普選:民主進程的開始之舉〉,《江蘇檢察網》○八年八月一日文章〈中國歷史上一次規模巨大的普選〉,《中國人大》雜誌○五年第三期劉洪科文章〈永不逝去的足跡:山東省臨朐縣第一次普選(1953年)〉;②見《福建省情資料庫》的〈福建省十次普選〉資料集,記有關五三至九二年的十次市級人大直選結果;又《吉林通化縣人民政府網》〈民政第一章:普選〉,記五三至八五年共九次市直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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