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與自己本科有關,但沒有在堂上聽過幾多次關於法治的話。課堂很少探究法治精神其實是什麼樣一種東西,內容是什麼等。不過,作為學生通常在回答法治是什麼會指出「法治」跟「人治」的分別,或法治是法律在一切之上。
「法治」是指法律凌駕一切,包括政府。政府也要守法;而「人治」則將法律視為當權者的工具,甚至不需要法律來統治,是當權者凌駕法律。如果明白這個分別,也就能看得出內地跟香港的一個分別。(可參考電鋸的<法治>) 不過我又想問究竟是誰有違法治精神。
不過在答之前,我想提出本地一位法律學者對法治的定義。(當然大可不同意)戴耀廷副教授在<憲政的基本理念>裡說:「法治可分為四個層次或階段。」由低至高如下:一「有法可依」;二「有法必依」;三、「以法限權」;四、「以法達義」。以上法治是法律一切,包括政府這說法顯然是屬於第三步「以法限權」。這裡的權力主要針對行政機關,而司法覆核正是這「以法限權」的體現。香港在這裡沒有太大問題。
但就最高境界,「以法達義」,我們就真的有法治精神?戴副教授寫道
「義」是指公義。這可再包括四個次層次。第一、政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符合一些程序公義的要求。這是程序公義。第二、人們的基本人權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等自由得到保障。那就是公民權利公義。第三、市民享有選舉代表他們管治社會的政府官員的政治權利。這是政治權利公義。第四、社會中的弱勢社群能享有最起碼的社會資源。這是社會公義。第二三項可籠統理解為基本人權。明顯在香港第三項的政治權利並沒有實現。特首只是有廣泛性代表的八百人選出來。就算真的很有「代表性」,那又如何?人民請他們代表了嗎?(除了民選的立法會議員)在高鐵爭議中,法律真的做到程序公義?法定諮詢期得兩個月。政府絕對有權早點作出諮詢,但他們沒有,政府又有無做到程序公義?再看第四項,「社會中的弱勢社群能享有最起碼的社會資源」這個定義比較窄,當然你可以話香港已做到。不過試想香港還是有貧窮問題,我們就真的沒有社會公義這問題。當然社會公義不一定是用法律來解決。不過香港在這方面還有進步的空間。
在回到特首的話,他說反高鐵示威者圍堵立法會的行為,違背本港核心價值、法治精神及整體利益。請問是屬於在上述法治精神的哪一或幾項?答案是我看不到。如果硬要說有人破壞法治精神,就是那些阻止普選長官的人。哪些人是誰?答案自己找吧。
在「政治限權」方面,香港完全不及格。
ReplyDelete每次立法會有法案或議案,因為功能團體的反對或棄權以致直選議員過半數贊成下不獲通過(或因功能團體的贊成以致直選議員過半數反對下仍獲通過),實質上都是一次嚴重破壞法治。
說到對香港法治的破壞,回歸後最嚴重、最可怕的一次,算是04年人大釋法強制立法會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員比例維持不變,名義上是釋法,實質上是修改基本法。
功能組別雖然違反民主精神(人人都有均等政治權),但是否違反「以法限權」就有待商榷。
ReplyDelete限權的對象是政府-行政機關。上文我都有寫到。以我的閱讀,戴耀廷說的應該不是立法機關的限權。當然不是說立法機關沒有限制,而是不是「法治」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