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May 2010

四月底到五月頭

總算讀了Continental Philosophy: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還了書債。準備寫一點報告。之後又聽了點鄧小樺。最後搞到借左體育時期黎睇。

在睇書上還是有點野心。

在寫野上是有野心,不過力不從心。想推唐為不對口味,只怕是根本上的無point。所以要睇書,改掉寫得急的壞習慣。又或者多我一個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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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要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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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命中命中 越美麗的東西我越不可碰
歷史在重演 這麼煩囂城中 沒理由相戀可以沒有暗湧
其實我再去愛惜你又有何用 難道這次我抱緊你未必落空

紊亂的阿勇。走出大堂後不斷重覆剛才的一切。他不停的跟自己說話。maybe。maybe not。他想一切都過去了,或許是黃金機會,不過都過去了。

測試對他來說沒有什麼,因為閃失不多。屈服於依附財力的語言也沒有什麼大礙,順利的屈服了。然後到高層環節。是疑似英國男低音,一黎給阿勇整個經典問題 "Why (Firm name)?" 他聽了兩次才明白。阿勇不明為何一來就這種問題,說穿了還不是為了錢與名。再深入些就是某方面的錢與名。對於出身一般的人來說,只有此等有名氣的律師樓挑選他,沒有他挑選此等律師樓的道理。這個我也同意,難道洗碗的還要挑大家樂還是美心?我聽到阿勇用最俗套最行貨來回答。

之後又一段語意消失於含糊的對答。阿勇又只能含混的說出一些貢獻。這個小子也不明白,工作就是工作,沒有什麼角色的,都說了這是訓練生,不就是受訓和賣勞力?阿勇大概入世未深,他不太明白社會上的一套語言遊戲,他讀了維根斯坦,但維根斯坦沒有告訴他這行的語言遊戲規則。

男低音續問為什麼沒有在律師行做過。阿勇有點急了。男低音說No offence。阿勇只是慢慢的說嘗試過,不過沒有成功,還不太客氣的說「包括貴行」這句讓這黃毛小子之後十分後悔。我其實替小子難過,因為男低音說許多報名的人都有相關經驗,而阿勇沒有。阿勇只是想尋找一份工作而已。

之後小子依舊說很有好奇心,冷不防被男低音問及實際例子。阿勇只好慢慢的解釋他的例子,顯然沒有人認真看過那價值5元多的求職信。最有趣的是男低音竟然問及阿勇從前奇怪的工作。阿勇還是很耐心的解答,儘管那是份低微的工作。最後是經典的資訊透露環節。然後草草完結。

社會就是如此。競爭如此激烈。不難發現阿勇已經失去了這份工作,阿勇的名字在那滿佈人名的名單上消失了。不能怪誰,競爭力要時常增加。人家有的你絕不能少,因為凡是看不到的就要消滅,這是某詩人說的。人家沒有的你有也不代表什麼,一切有其規矩,遊戲規則,語言規範。可惜阿勇還沒有看透,他想起從前失敗過的面試,認真的反思他在幹什麼。他沒有結論,但他說這是trauma。一場噩夢,不會醒來的噩夢。

仍靜候著你說我別錯用神 甚麼我都有預感
然後睜不開兩眼 看命運光臨
然後天空又再湧起密雲

對,天空又再湧起密雲,阿勇走的時候剛巧雨小了點。我抬頭確定一下,正是密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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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氣是一個很難思索的概念。我只覺得難,但我還沒有想到為何這樣難。(這樣已經難了)

從前寫過運氣可以是違反直覺的。我當時的想法是運氣是不存在的,發生了的就是該會發生了的。那時候我的實際例子是考試成績。我以為自己考得差,原來出來的成績比預期好,所以我覺得自己有運氣。可能老師如常的改,我認為考得差的也真的值那個分數。在這個例子裡認為運氣存在,只是個人觀感,沒有什麼客觀準則可言。

然而今天某作者話事情發生無因,純粹發生。例子係識個朋友。因為提到緣分的概念,立時想起佛家的「因」及「緣」。又想起在法律裡頭的因果(causation)特別是but-for test。所以想整理一下(其實係哲學問題,邊有咁易整理)想法。

處理這個問題,應該是要處理以下幾個問題:怎樣才算因?怎樣才算果?香港法律中(英國如是)講but-for,即如果沒有A,就沒有B的話,A就是B的果。A在時間上要先於B,然後兩者要有某種關連。這就是法律上的不足,這種關連是什麼?怎樣定義?例如我丟石頭,無意丟中我的朋友,朋友的傷可以追索到我丟石頭的因上。而且只限於該動作,什麼驅使我做那丟的動作已經不需要看了。但是石頭的存在是否一個因?假設世界從來沒有石頭,那朋友就不會傷到了。當然我們能把法律認同的but-for test應用在石頭上,但因為往往我們只單一的看懷疑犯錯者與果的關係,這樣就形成了因果單一化。這樣說吧,石頭存在不存在沒有關係的,因為石頭楂不出賠償來。

而佛教的「因」「緣」又比較複雜。自己聽過陶國章講的一小節,絕對不能充什麼。只是能說緣是背景條件,因是主要原因。講到這裡,大家應該會想到用語意分析或者是analytical school 的方法去分析我可能犯的錯誤。我也不能辯解,因為什麼係主,什麼係次,好像好模糊的。不過由於因緣二分,我們能看到佛家原來接受多過一種條件作為事情發生的原因(非佛家的因。)再說佛家的緣是人不能全然理解的,這跟家榆的文章有一點關連。究竟是否看不見的,或不能一一盡述的就不是(非佛家的)因呢?最後佛家這個看法其實與法律的都有些類近,即都是強調「發生的必要條件」當然佛家的因我估應該同個人選擇有關。

但觀乎某作者的文章似乎不認為發生的必要條件是因。因為他著眼於解釋。某事物的存在本身不是常人用的解釋,因為這沒有什麼「意義」。用愛情的例子一講就明。「The One 的出現一定有深厚的緣分啦」可以說成一種神聖化,神話化的舉動。其實你能遇上某些人可能都有更深厚的規律可尋,例如階級。當然這些規律是否就能解答所有因果?我答不上,如果用佛家角度,就是你想這樣做也不可能的。

所以一開始我就問究竟怎樣才算是因呢?

(這篇從來沒有認真答問題,但聽說過哲學裡頭問問題同答問題同等重要,或者更重要。)
(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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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係個不外出的夜青
原諒我吧 放過我吧
個死唔斷氣的程序法
走不出離不開 又令人不明白
原告人 被告人 仲要問份令狀是否送達
干卿底事 關我鬼事
高院規則吋幾厚 呢個心事又有邊個人知
唯有留下鄭軒式獨白

點解點解點解點解點解點解點解
放過我啦 放過放過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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