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November 2013

基本法下的單程證審批權

由於個討論只係停留這是李柱銘的法律意見而沒有實際討論法律,希望係呢度整理下個討論。下文粗體都是本人自加。

李柱銘說的是否一個「法律意見」,我不知道,但蘋果日報是這樣報導
前《基本法》草委、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只寫明內地人來港須辦理批准手續,沒「寫死」香港不能「參與」有關手續,建議容許本港審視內地的申請文件,以免有人渾水摸魚及藉此「種票」。
[...] 
他指《基本法》第22條第4項並沒寫明香港不能參與審批,只說「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認為可在毋須修改《基本法》或釋法的情況作出改動,建議容許港府審視單程證申請文件,以確定其所宣稱的「家人」是真確存在,並查核申請者有否在港觸犯嚴重罪行,以向內地反映或表達不同意該人士來港
山中
他應該多看幾次《收回單程證有什麽用?》,我實在不想每天都為這個話題寫文章。李資深說『《基本法》…只寫明內地人來港須辦理批准手續,沒「寫死」香港不能「參與」有關手續』,但《基本法》22條就說明「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意思是進入香港定居人數,所謂的單程證配額,由中央政府部門決定,但它們要事先徵求香港政府的同意,既然決定權在中央政府部門,審批權自然就是歸它們了。條文很簡單,李資深吃錯了什麽藥?
[...] 
考慮事情不能只看到對自己有利的一面,還要看到對自己不利的一面,反之亦然。選擇任何政策到都必須考慮成本、收益和風險。收回單程證審批權的成本就是法治,很難想像每天高叫民主自由的人可以提出這種建議。李資深要想一想到底什麽是法治。
林忌
因此當 10 月 28 日李柱銘接受蘋果日報報導,說單程證審批權連基本法都唔使修改香港本身就有權做的時候,林忌立即引述李柱銘的法律意見,批評獨媒近日的所作所為,非常無恥 [...] 
問題1:究竟李柱銘是否說香港本身有審批權,即獨立於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否決單程證審批個案,還是只是說香港可以參與審批,參與的程度是審視有關文件,作相關查證,向內地部門給予意見呢?

在未解決問題1 的情況下,我先假定林忌理解正確,那麼我們就應該看看基本法相關條文,第22條說的批准手續就是單程證。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22條第4款的英文是:
For entry in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eople from other parts of China must apply for approval. Among them, the number of persons who enter the Region for the purpose of settlement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fter consulting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gion.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有這樣一句:

如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
那可以只看中文版本,人數由「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確定」,香港特區政府是可以給予意見。給予意見是在條文上香港在決定人數中的唯一參與,注意這是徵求意見而不是要徵得同意。這個上面引述山中已經說過,這裡只是拾人牙慧。

李柱銘的「法律意見」是怎樣我不知道,蘋果只是引述而已。其實,李柱銘的說法可以被解讀成說香港可以在不修改基本法的情況下去審閱單程證申請文件,防止有人作假,此種做法便是參與審批過程,而不是審批。於我來說,整個討論雙方只是把「參與審批」等同審批,而且去到不必要的去到李柱銘明不明白法治。畢竟重要的是審批制度是否有問題及如有,該如何解決(包括會否犧牲法治)。但是,香港沒有單程證的審批權,從基本法字面來說是很清楚的。當然,如法官一樣,希望雙方能夠詳盡辯論,才就是否需要修改基本法來取得審批權一問題作出更好的判斷。

問題2 :香港政府是否有權審視閱單程證申請文件?由於條文本身並沒有講明可否睇申請文件,需要借助脈絡,其他條文去解釋 (廢話!),這個朋友 T 說過,「如果consulting就可以審視內地有關文件,同樣有consulting字眼的17條係咪指基本法委員會可以審視人大常委會的內部決議文件?原來基本法委員會咁大權的?」

註這篇不是法律意見。

3 comments:

  1. 嗯,之前我忽略了《基本法》應以中文版為準,而中文版第22條第4款與第17條的字眼是不同的︰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至於「徵詢」與「徵求」是否不同,真是天曉得,反正解釋權也在人大常委會。

    或者該說《基本法》寫得真的不怎麼好,意義含混,解釋與修改又與普通法制度不符,缺乏「整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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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字面來看,「徵詢」與「徵求」兩者都不會得出可以翻查大陸政府的文件的權力。但是,如果要核實單程證申請者的身分,未必需要查閱申請文件,大陸政府可以透露相關資訊予香港政府,港府再查證核實。

      但是,現在要求「收回」/獲得單程證審批的人士應該不單針對假結婚假團聚,而是想控制人數,作真正的審批。所以,再有人打出李柱銘的法律意見來支持不需要改基本法而有審批權,只是一種不理性的行為。不少有名的博客都至少轉載了林忌,嗯,這樣的現象值得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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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似乎有些意見認為法律就是方便利用來支持自己的工具,畢竟,法律本身的運作邏輯,除法律人士外很少有人深究。吳靄儀這篇說的可作一種注腳︰

      http://vicsforum.blogspot.hk/2013/11/blog-post_5849.html

      「有識之士視法律程序為昂貴而無用之物,絕大多數市民卻期望法庭是一把尚方寶劍,懲治濫權者的更高權力,所以到底信賴的仍然是權,不是法。」

      香港看似是文明社會,但青天大人主持公道的意識仍然部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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