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March 2010

我唔直接答你,我用例子答你。

有人聲稱公權法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得行」,而有香港議員辭職搞公投,此舉是否違法違憲?

我唔直接答你,我用例子答你。

公權究竟是什麼?從各方的例子看到都說公投是公權(Public power),卻沒有好好解釋什麼是公權什麼是私權。敢問一句:政府部門購買擦字膠是否屬於公權範圍?不過就算答案是怎樣都不要緊的,例子才是最重要的。

是咁的。
我家姐香港特區政府係1999年要求人大釋法。但係我睇完本基本法,只係第一百五十八條寫明人大釋法的程序,而當中只提及法院請求人大常委解釋,並無寫到香港政府能夠提出此請求。釋法當然係國家權力,第一百五十八條寫明解釋權是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提出請求當然也是公權,不然普通市民都寫信去請人大常委解釋循序漸進,那麼國家大事怕要耽誤了,所以提出當然是公權。法無授權不得行!政府竟然違返基本法,違返法治,但當年人大常委竟然釋了法,接受了釋法的理由來自基本法四十三條同四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 二 )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簡單講即是有明文規定都不是最後準則,隨便兩條基本法條文就成為提出釋法的法理基礎。再換句話說,明顯香港政府並無請求釋法的權力,但人大常委都接受。那麼為何這次有人說「法無授權不得行!」既然人大喜歡搞情況一樣待遇不一樣,那不用訴諸現代法治,甚至中國特色的法治,我們都知道這不是公平。小明偷阿輝一塊新的蜻蜓牌擦字膠就要罰留堂見家長,阿杰偷阿蓮一塊新的蜻蜓牌擦字膠,就無須受罰。這是公平嗎?這是我國法律精神?

最後說一下違憲。香港常有人說若然違法就拉人,違憲可考慮司法覆核。我向大家表明一下為何中央政府不會真樣想。因為中國的法庭是不能覆核法律是否違憲。違憲這概念其實在內地是很陌生的。人大常委有權撤銷違憲的法律,但從來都沒有行使過。當然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呀!立法哪裡會違憲?只有香港愚蠢的人民才會搞些會違憲違法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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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各員對五區公投的說法面前,認真你就輸了!

10 March 2010

佛洛伊德來到超生培慾MV中?



Juno 的新歌<超生培慾> 是一首特別的作品,主要是歌詞內容夠非主流,又有點解讀餘地(見<超生培慾的差異>)。但這官方MV 也充滿許多解讀,比起來更具玩味。抽當中幾個地方來解讀。

戀母情意結
故事線分別有兩條:禁錮跟童年男主角生日情節。發展到後期明白到是在男主角是重覆童年情節。交叉剪接來連接從前跟現在。若然看完整個MV,不難得出迷戀手這結論,更確實說應是迷戀媽媽的手。所以選擇用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來閱讀這片。首先是戀母情意結(Oedipus Complex)。佛氏用希臘神話來表達小男孩對媽媽的性慾,這都因為小男孩跟媽媽的關係是親密的,例如食奶,第一個異性。而父親的角色就是令小男孩明白他不能這樣做,否則小男孩會被閹割。所以男孩想「殺父」,代替爸爸。佛氏用這理論解釋男女的概念如何在小孩中成型。

MV 中就從來沒有爸爸的出現。而媽媽的手卻撫摸男孩的面。因此可推斷出男孩沒有克服戀母情意結。片段暗示媽媽自殺後,男主角不斷重覆當年情節,蛋糕、「媽媽」的在場、戒指、黑上衣,收集右手等。

手
手在這裡其實也帶著精神分析的影子。佛氏的理論有提及戀物這概念,又是跟男女之別有點關係。由於男孩的第一個親密的女性是其母親,當男孩對母親產生情慾的時候,想望向其私處的時候,他會感到震驚-因為他以為看到被閹割。因而不能接受眼前景象而望向附近的地方。男孩不高,所以可能望到媽媽的手,或腳,私處附近。這物件這地方就成為男孩以為該有陽具的替代,從而理順自己的驚恐。從此陽具的替代因為是帶著性慾就成為性吸引。

而MV 裡頭最有趣的是男孩的媽媽是上吊死的。而男孩第一次主動拿起媽媽的手就是該事後,而那手剛巧是在男孩的平視水平。在禁錮的後期,男主角亦是下跪去觸碰女主角的手。女的身體其他部分已經無用,只是那手是性吸引的源頭。

寫到這裡,應該有人會問:那麼女人的戀物如何解釋?據我所知,在佛氏理論中女人是沒有的。當然我也不能直接用問卷形式問(只能參考這個方法)。這個亦可視為女性主義者為何批評佛洛伊德的一個例子?不過Oedipus Complex卻真的是女性主義者攻擊的概念。後來另一位精神分析學家Lacan 有其一套新的解釋,雖然Lacan 應該並非特意為女性主義而重寫,不過有些女性主義者卻用Lacan 的理論於女性主義。

當然創作的人是否受佛洛伊德的理論影響就不得而知。歌詞訴說的卻是另一種「畸戀」。還沒有看到什麼啟示。不過單看戀母跟戀物,就真的可以用精神分析法去閱讀這個MV,而且有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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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自己既沒有讀過心理學,也沒有正經的讀過文學理論。只是在一些比較文學課中聽過一些理論。如有錯漏,煩請指正!

仲有原來禁錮女角係蒼井空。認唔到。(你想點詮釋都得,你只有文字,作者已死。)

08 March 2010

片段

總是有許多片段想要寫下來。不是葉輝說的親密閃光,只是一些一個人時想到的東西,一些片段。許多都已揮發,這種即時性或許是它吸引我的原因。

<一>
夜了。坐在小巴尾座,想著剛才一碗麵。我想,孤獨啊。我確實感到孤獨寂寞,但不是想有另一個人的存在。因為就算他出現了,無論多熟識,聊得怎樣,都是無法改變這感覺。

世界就是有種一個人的寂寞。其他人是不能消除這寂寞,因有些事情總是要一個人面對。

<二>
喜歡為小事而長途跋涉。可以因為借一本書一隻DVD 浪費掉兩三個小時,能夠走五六間書店尋一本詩集。這不是購物的人所能明白的。尋找的不只是物,可以是空間、人。

一個人的時間很好。星期天的港大很好,靜得很,但還不及星期六夜晚的中大。

05 March 2010

雜

想不到用什麼題目好。反正又是自瀆的文字,就隨便改個合心意的名字-雜

總算完成了legal history 的(無錯, 係的) topic。 剽奪他人構思嘗試去填上證據。跟自己當初想做的有一段距離。我最後思考為何自己做不到external legal history 或曰 law in history 而要做history or law。我歸咎於自己的理論基礎薄弱。這正正是法律學科的特性。在文學,比較文學,社會科學中總有許多不同派別,但我們卻絕少提及法律背後的理論。派別在法律系中是存在的,尤其是在Legal Theory 這範疇中,但這是一個異數。法律教育中不會提及有系統的思想。

所以要幹law in history 的時候就會發現自己沒有打好基本功。只懂得某些社會學理論的皮毛難令人對法史有深刻體會,甚至連理論與實際法律共鳴處也找不著。但我立即反思用理論去詮釋世界是否恰當?用理論去看法律是否一個合適的距離?當然沒有答案,但不可否認從沒有接觸理論的看法,難達致一個更全面的看法。

有話說前先上了Law and Film,堂上老師提出Law and Literature 可以分拆為 law in literature (例如卡謬的<異鄉人>,卡夫卡的<審判>),literature in law (D.H. Lawrence 的小說Lady Chatterley's Lover 被帶入法庭,作為審判的對象)跟 law as literature (將案例視為文學,用各種文學理論解讀等)。今次讀 legal history 在essay 取材發現它亦是一種跨學科的科目-是揉合了歷史與法律。(對唔住,我都知阿媽係女人。)可視為 Law and History。而Lesaffer 就提出history in law(律師法官找尋跟依靠案例),law in history (將法律置於社會環境裡頭)和History of law (法律的演變-某制度如何成立某理論如何出現)原來法律也可以這樣看。

這 law and 某某某 系列還有許多成員: 例如law and economics,law and development,law and religion,甚至law and science。誇學科在港開始興起(某程度上法律相關的雙學位是一個開始,不過明顯主要目的不是學術,是什麼,大家心知肚明)港大去年進一步有law and film,而中大也有不少某某某 and the law (Gender and the Law) 城大亦有Gender 一科。(題外話:城大有advanced legal theory,而中大有legal history)相信未來應該繼續有這類跨學科的東西在法律系出現。而這種跨學科的思維究竟出自何處?要留待思想史學家來解答。

這新形式其實是通識的一項,是用兩者不同的角度方法理論去理解另一學科。這與新高中學制下要推行的,或跟現在港大有的通識課又有不同。前者是中學大學化,後者是大學中學化。亦因為兩科應該對等,所以法律系外的學生也可以修讀,而且更能擦出火花。但是學科雖然如此,但實際上法律於日常生活,或在法律行業裡頭,這些跨界的想法好可能變成廢物,因為有說法律是 autopoietic 的,想起某法律系lecture  中講及法律詮釋是不會借助其他文學理論或語言學。就算能幫得上忙,詮釋者都只會用本身法律中的工具,最多查字典。所以在學術上可能先走一步吧,實際上能否認用就另一回事。不過猜想是有的,只不過是程度問題而已。

04 March 2010

賴皮

我寫不是想得任何形式的幫助,只是習慣了而已。

Legal History 已成為了dissertation/FYP 的東西。至少我這樣認為。
Habermas 是一個黑洞,裡頭的什麼都不知道。
civil pro 話說要active learning,還有presentation。
crim pro 基本上無讀過。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就無言而對。

跟住extra-curriculum 的都是要做。

好的。這比一個sem 讀 RFM, PRCCC, SOCI, Postmodernism 加 law and film 還要痛苦。因為在這樣的工作面前我還是在賴皮。已經不想再挑戰自我了。原來不服輸是會給磨掉的。

搞legal history 的時候發現了不少有趣的東西。重新接觸歷史,這次是以一個學科的角度。從前只懂得將歷史等同一連串政治事件。現在又明白了多一點,例如不同的方法。又碰及後現代主義看歷史。說是文本外無一物。

當然還有社會學的東西。這個應該是有趣的地方,有助弄清法律本質。又碰上人類學的東西。(想著這個)天啊!究竟我做什麼題目呢?當我嘗試用社會學去看法史,我發現自己仍受comparative literature 的影響-對讀。這種external legal history 好像太難了。

想放下所有東西。而這種賴皮是一種危機,還是一種醒覺?

03 March 2010

無大志

某日有人說我把自己講到無大志。原因是我並沒有想過要做哪一個範疇的法律,什麼也沒有計畫好。他說他讀法律的朋友(在讀第一年的)都已經計劃好要干什麼。

我沒有答那朋友。碰巧今日又一朋友跟我說了一個港大舊生如何看港大,所以就順手寫一下為何我沒有大志。

首先要知道我不是針對那人。我明白他用無大志大概詞不達意,並無貶意。但是,我也承認我在某些準則下是無大志的。但是我們首先要明白大志是怎麼的一回事。如果我說要用史上最短時間來成為資深大律師,那麼這是大志嗎?如果我說我要用五年就成為跨國律師行的合夥人,是大志嗎?在我眼裡這都不是量度大志的尺。不知從何時開始單是賺錢多都可以是大志。是典型的中環價值?人望高處才算有出色?如果硬要說這是大志,那麼我情願是一個沒出色的小子(然後步入中年,成為一個無出色佬)。

不過這都是我的猜想吧了。大志的意思可能是當個律師貢獻社會。然而我對這個概念很有保留。我明白很多人進入法律系前的面試都說自己會捍衛法治,讓所有人都能得到公平裁決,會說自己專業。但是許多法律系大部分時間都不會直接提及法治是什麼。若然不信,可以問高年級的法律學生,什麼是法治或什麼是公義。我相信你會得到答案,不過我懷疑是否一個經過長時間思考的答案。若然說律師或讀過法律的人都是法治的守護者(法律系系歌就有custodian of law 這名目),那麼我們都不太清楚我們守護的是什麼。

當然我不排除當所有人都達到學院,律師會,大律師公會要求的專業水準後,畢業生,學者,律師就能夠守護法律。而我也覺得學院,律師會,大律師公會都是循這思路來達致捍衛法治精神的理念。但我有另一個問題就是當現實生活中出現了一個法律相關的問題,法律本身就一定能提供答案?例如某學生想做資深大律師,他想到用自己的頭腦去弄清楚法律理據,然後給他所代表的人一個公道。但是若然那人沒有錢呢?而事實上公義在香港是有代價的,你要給銀兩的。我們有方法去幫助沒錢的人,但那就一定足夠?又想想「法庭見」真的是一個最好的解決方法?近年普通法國家興起「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就(深刻)反省了訴訟的缺點。又例如審訊中重要的一環:事實。記得高等法院某聆案官在內庭聆訊時說: 法庭沒有水晶球,不可能睇返過去發生什麼事。這就是審訊中的局限。其實以上三個例子都是法律的局限。近來有機會見客,發現法律往往不能解決問題,雖然那些人都是來尋求法律意見的。

所以我們真的知道如何守護法治,守護公義,協助大眾明白法律?我存疑。我們的法律教育並沒有在這些問題上給學生思考。我們處於實用與理論中間,而我們卻很少去反省什麼是法律?什麼是公義?如果不是這些「太」哲學的問題,那麼法律系中是否多一些人關注人的討論?記得在法律系簡介會上,某學院高層說我們不是跟本地其他大學的法律系競爭,而是跟全世界最好的學校競爭。究竟我們是要競爭還是為了一個更美好的世界?記得在同學間的討論中,報哪間city firm,哪間magic circle 比討論公義法治為多。我承認我都是其中一員。我不比其他人高尚,我只是有一點反省而已。同學討論的是哪科好grade,讀哪些書能夠幫助成績。我明白成績是對往後工作有著決定性影響。但要明白那些會給一個剛出道的大學生四五萬元的律師行服務的是公司多過人。帶點馬克思主義的看法是,你服務的是資本而不是人。

讀到最後一個學期,我有一些反省。我開始明白法律的侷限。渴求有關法律在社會上的角色的知識。我沒有全盤否定律師或法庭的工作,而是我明白要令世界變得好一點,我們要明白世界多一點,視野要闊一點。體制內可以做事,體制外的探討批判也是需要的。我以為讀大學其中一個要學的是,離開一點來看東西,要學習不同的角度與距離去看同一件事物。但在法律系中這是缺乏的,我敢說。

當然我是一個空口說白話的人。要所有學生都放棄錢去幫助有需要的人是不合理的。但我想在錢之外,法律系畢業的人能夠做得更多。而且這與錢不一定衝突。也不要批評我的理想主義,因為在你可以證明我所擁抱的理想其實是害了人害了整個社會之前,請不要這樣做。

You may say I'm a dreamer
But I'm not the only one
I hope someday you'll join us
And the world will be as one

John Lennon, Imagine

音樂會雜記

今日去了CL 的concert。

感覺很熟識,但又很陌生。一切像是一樣;一切又像不一樣。

就在近十年前,我看見CL 在拉琴,今天亦是。但同時CL 在路上走遠了,不再是從前的他了。Programme notes有這一句: [CL]十二歲以前對音樂一無所知。我剛巧在之後的路看著他,發現一路都是他的啟發。上了大學之後,我走一條陌生的路,他在短聚中還是帶來啟發。今天也不例外。

今天一頭一尾都很喜歡。頭是世界首演的A Lost Page。應該大致分為三段。喜歡所用音階:應該是有五音的元素。開頭由tuning 帶入後,總是有新奇。最好的地方是用了簡約手法,還有那大提琴的pizzicato伴奏,寫得太好了。

尾是Farrenc 的flute, cello and piano trio(op.45)。不典型組合。最深印像是第一個樂章。套CL 的話: intensive。聽起來有點Brahms 的感覺,向下的旋律與音型添加了沉重的感覺。聽這個樂章好像是聽一個人急著要跟你訴說他的感覺,而那感覺是十分厚而且重的。

CL 確實不同了,走得遠了。老話一句,我只看到他的背影。而作為朋友確實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