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已經讀完了,在沒有讀書會的情況下。中學時雖有修讀歷史,但實在與今次自發讀這書的感覺差太遠。而且,這本書提到了對法國大革命之產生三種不同的看法,是從前歷史科所不能做到的。
接下來還是革命書,European Revolutions: 1492-1992。讀了數頁,Charles Tilly 用交通擠塞來比喻革命成因,觸及社會事件如何產生。
巧合的是,近來跟同事多了討論政經時局。因一位同事是讀政治但沒有讀過《共產黨宣言》,想起從前跟朋友要一起研讀《宣言》。也想起了在大學時期關心政治社會的朋友們,在這一次佔領行動他們有沒有參與,他們的信念跟從前有沒有甚麼不同,我好奇。因為,已經不再像是那些討論高鐵、行動、理論、功能組別、民主的日子了。也許社會還是討論著一樣的事情,但確實同期友人的面書已經有頗大的變化,我自己也是。
待名
02 November 2014
08 October 2014
逾越資本主義
盧斯達:MK仔女比他們更像「左翼」
「我們去旺角,不是為了生產,也不是為了消費,我們是為了政治信念和鬥爭。因此旺角現場,廣義來說是一種逾越資本主義羅網的越界行為。」
不為生產不為消費就是逾越資本主義的行為?首先,資本主義是一種經濟制度。其特徵為全部或大部份的生產資料(means of production)由私人而非國家擁有,擁有生產資料的資本家會同時出錢雇用勞工生產。因此,逾越資本主義應該是挑戰私人可擁有生產資料這經濟制度。其他的經濟體制可以為封建或大部份的國有化。
資本主義下工人由於沒有生產資料必須出賣勞力,而資本家只需透過壟斷生產資料來奪取工人的勞動成果。在這個制度下,工人沒有不出賣勞力的自由。是的,MK仔女不是為了生產也不是為了消費,我也明白當中可能有人是罷工來抗議(沒有生產),但最後他們的鬥爭都必然會涉及消費,不然恐怕連飯也沒得吃。這樣又是否逃離逾越了資本主義定下的必定為消費為生產這「邏輯」?
再看看旺角仔女的訴求,由於沒有親身調查過,不知道可否用爭取真普選來總括。但是,他們沒有要求廢取私人擁有生產資料。應該沒有國有化土地及交通吧。他們是否爭取往後的生活不為生產不為消費?這個由旺角仔女來答吧。
我不覺得現在本土派口中的左膠左翼真的很左,也不見得MK仔女比左膠更「左翼」。普羅民眾充權也當然是好的,但兩者之間沒有誰比誰更「左翼」。
Labels:
觀點
03 October 2014
很久沒見
有多久沒有發新博文?我也沒有查證。之前寫了一篇短篇小說,因要重複自己很久前的文章,所以翻閱了一下這裡的舊文章。有些已經回頭看已是蝦蟆的油,有些則是不停的自我重複。
也很久沒有讀書,甚至覺得自己不再可能像從前研讀理論,了解世界。畢竟在工作及閒餘外我選擇了最容易的道路。
不過,最近卻選擇重拾書本。讀了一本小說,然後還開始讀 Origin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有興趣組讀書會的朋友可聯繫。
也很久沒有讀書,甚至覺得自己不再可能像從前研讀理論,了解世界。畢竟在工作及閒餘外我選擇了最容易的道路。
不過,最近卻選擇重拾書本。讀了一本小說,然後還開始讀 Origin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有興趣組讀書會的朋友可聯繫。
Labels:
雜
30 January 2014
2011年收入分佈-稅收與福利
然後看了看2011年人口普查-主題性報告香港的住戶收入分布。
按每月主要職業收入劃分的人口是這樣的:
不計外籍家庭傭工,大部分的工作人口應該是介乎$6,000至$19,999 (或至$24,999),共佔60.6%(或69.3%)。再看看按十等分組別工作人口收入中位數:
全港中位數$12,000。
然後看看除稅後收入。
關於除稅後住戶收入,主題報告是這樣寫的:
表3.3:
另外,社會普遍有言論說不想交稅養懶人及新移民,但從上面數據來說,一個可能是他們都是最上層的人,另一個可能是他們誤以為自己沒有得到福利卻一味交稅,而事實上卻是在除稅福利轉移後有賺。我想既然大部份人也不是揾很多,卻出言說交了許多冤枉稅(枉給懶人新移民),這可能是沒有很大的說服力的。
按每月主要職業收入劃分的人口是這樣的:
不計外籍家庭傭工,大部分的工作人口應該是介乎$6,000至$19,999 (或至$24,999),共佔60.6%(或69.3%)。再看看按十等分組別工作人口收入中位數:
全港中位數$12,000。
然後看看除稅後收入。
關於除稅後住戶收入,主題報告是這樣寫的:
3.11 將原本住戶收入減去稅款總支出便可得出除稅後住戶收入。當收入較多的住戶繳納較多稅,而收入較少的住戶繳納較少稅,甚至無須繳稅時,收入的重新分布即因此而產生。若按平均除稅後住戶每月收入與平均原本住戶每月收入的比率進行分析,即可發現第二個至第九個十等分組別的有關比率在二零零一年至二零一一年間保持相當穩定,比率在 94% 至 98% 之間 。 ( 表 3.3)
3.12 不過,稅務對住戶收入的效應在最高和最低的十等分組別較為明顯。由於在最高的十等分組別的住戶繳納最多稅款,在過去十年的相應的比率比較低,約為 90%。另一方面,最低的十等分組別的住戶相應的比率亦較低,並由二零零一年的91.4% 下降至二零一一年的 89.8%,這是因為組內的住戶所繳付的差餉和地租佔其住戶收入頗大的比例。 ( 表 3.3 及附錄 A4.1)
表3.3:
數字上,在2011年除卻第1、第9及第10組別,佔平均原本住戶每月收入的百份比值是在96.6%至98%之間,大家交稅對收入的比例應該是差不多的。
是次統計下的稅務是由(一)薪俸稅及物業稅以及(二)差餉及地租組成;社會福利是由(一)教育福利 、(二)房屋福利及(三)醫療福利組成。
任教師逾十年的王惠成,一家四口,家庭月入約十萬,對施政報告評分六分(十分滿分),主因惠及中產措施不足。「整份報告明顯針對幫助弱勢社群,站在中產的立場,有睇過等於無睇過!擔心特首梁振英為日後為普選鋪路,要在基層方面爭取支持,所以加大力度助基層。」王先生是十等份中最高一層,佔全港工作人口的4.5%。按王先生的標準來說,家庭月入十萬是中產。假設夫婦兩人各月入5萬,已經貼近最高十等份的中位數。而十等份來說已經是最上層。現在的社會景況是最上層的比其餘階層更需要幫助?
另外,社會普遍有言論說不想交稅養懶人及新移民,但從上面數據來說,一個可能是他們都是最上層的人,另一個可能是他們誤以為自己沒有得到福利卻一味交稅,而事實上卻是在除稅福利轉移後有賺。我想既然大部份人也不是揾很多,卻出言說交了許多冤枉稅(枉給懶人新移民),這可能是沒有很大的說服力的。
Labels:
數字
18 December 2013
薪俸稅與綜援數字、以及其他
根據表193:政府收入(一般收入帳目及各基金),
2012-2013 年度政府薪俸稅收入為 50,467 百萬 (540.67億)。經營收入總額為344,606百萬 (3446.06億),政府收入總額為442,150百萬 (4421.5億)。薪俸稅收入佔前述總額分別為15%及11%。
根據2013年香港統計年刊,
如果是那樣就請同力注意非新移民的「本地人」是否出現不工作沒有貢獻,如果也同力批評了他們,也許下一步就是同力批評那些沒有交稅但接受社會任何形式資助的人,將每個人的勞動貢獻量化吧,來一個大審判。
舊文:一些新移民數字
2012-2013 年度政府薪俸稅收入為 50,467 百萬 (540.67億)。經營收入總額為344,606百萬 (3446.06億),政府收入總額為442,150百萬 (4421.5億)。薪俸稅收入佔前述總額分別為15%及11%。
根據2013年香港統計年刊,
2012至2013年度全年綜援發放款項為19,772.7 百萬 (197.7727億)。由此可得,全年綜援發放款項佔政府經營收入總額的5.73%。
根據表194:政府支出(一般收入帳目及各基金),
2012-2013年度政府經營開支總額為302,942百萬 (3029.42億),政府支出總額為377,324百萬(3773.24億)。由此可得,全年綜援發放款項佔政府經營開支的6.53%。
另外,由於講起稅收狀況,想指出漏稅情況:
根據表194:政府支出(一般收入帳目及各基金),
2012-2013年度政府經營開支總額為302,942百萬 (3029.42億),政府支出總額為377,324百萬(3773.24億)。由此可得,全年綜援發放款項佔政府經營開支的6.53%。
另外,由於講起稅收狀況,想指出漏稅情況:
在2012-13年度,實地審核及調查科完成了1,802宗個案(包括避稅個案),合共收得約34億元補繳稅款及罰款。數字是客觀的,但是挑算甚麼數字卻是主觀判斷。對於交稅然後養沒有貢獻(例如不工作)的新移民這個問題,我想以上數字是有幫助的。當然有人會打出七年後97年後來的新移民不會在政府統計上當作新移民的論點,也會有人打出養一個沒有貢獻的新移民也嫌多的原則問題,甚至會擴展到所有領綜援的都是懶人、沒有貢獻的論點。
如果是那樣就請同力注意非新移民的「本地人」是否出現不工作沒有貢獻,如果也同力批評了他們,也許下一步就是同力批評那些沒有交稅但接受社會任何形式資助的人,將每個人的勞動貢獻量化吧,來一個大審判。
舊文:一些新移民數字
15 December 2013
游靜<婚姻這形式>
讀到了一篇有趣的文章,游靜的<婚姻這形式>
愛很易,碰上對的形式很難。無數關係所謂的「不咬緣」、「有緣無份」其實是感情的形式不對,非關乎內容。他/她愛他/她的方式不是她/他可以接受;他/她要她/他愛他/她的方式不是他/她能夠付出的。父母子女夫妻情人兄弟姊妹亦然。張瑛分明還是愛,白燕為甚麼不可以接受他晚歸?白燕衝到張瑛的辦公室,分明是大刺刺的愛,張瑛怎會認為她丟盡他的臉,把她轟走?他們各自不能接受彼此的形式,這段關係如何維持?如果能把內容與形式分開來想,這樣內容對了,形式是否可以妥協?只要張瑛夠對,白燕是否可接受,張瑛也夜歸也喝醉也打牌輸掉半份糧?還是我們大多只被這些形式迷惑以遮掩內容的空洞?還是,愛的形式其實就是愛的內容?也許是消費當道,人也變成一件貨品,愛情變成一個市場,各人都喜愛用條件去看人去審評人。但愛情的條件應該不是外貌、財富或性格,而是形式。不是愛與不愛,是形式對與不對。也像父母對子女的愛,寵壞了或嚴格的等等。對的形式舒服的形式難求,可能才是覺得需要運氣的原因。如果不能改變大家的形式便更是了。
Labels:
思緒
01 November 2013
基本法下的單程證審批權
由於個討論只係停留這是李柱銘的法律意見而沒有實際討論法律,希望係呢度整理下個討論。下文粗體都是本人自加。
李柱銘說的是否一個「法律意見」,我不知道,但蘋果日報是這樣報導:
前《基本法》草委、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只寫明內地人來港須辦理批准手續,沒「寫死」香港不能「參與」有關手續,建議容許本港審視內地的申請文件,以免有人渾水摸魚及藉此「種票」。
[...]
他指《基本法》第22條第4項並沒寫明香港不能參與審批,只說「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認為可在毋須修改《基本法》或釋法的情況作出改動,建議容許港府審視單程證申請文件,以確定其所宣稱的「家人」是真確存在,並查核申請者有否在港觸犯嚴重罪行,以向內地反映或表達不同意該人士來港。山中:
他應該多看幾次《收回單程證有什麽用?》,我實在不想每天都為這個話題寫文章。李資深說『《基本法》…只寫明內地人來港須辦理批准手續,沒「寫死」香港不能「參與」有關手續』,但《基本法》22條就說明「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意思是進入香港定居人數,所謂的單程證配額,由中央政府部門決定,但它們要事先徵求香港政府的同意,既然決定權在中央政府部門,審批權自然就是歸它們了。條文很簡單,李資深吃錯了什麽藥?
[...]
考慮事情不能只看到對自己有利的一面,還要看到對自己不利的一面,反之亦然。選擇任何政策到都必須考慮成本、收益和風險。收回單程證審批權的成本就是法治,很難想像每天高叫民主自由的人可以提出這種建議。李資深要想一想到底什麽是法治。林忌:
因此當 10 月 28 日李柱銘接受蘋果日報報導,說單程證審批權連基本法都唔使修改,香港本身就有權做的時候,林忌立即引述李柱銘的法律意見,批評獨媒近日的所作所為,非常無恥 [...]
問題1:究竟李柱銘是否說香港本身有審批權,即獨立於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否決單程證審批個案,還是只是說香港可以參與審批,參與的程度是審視有關文件,作相關查證,向內地部門給予意見呢?
在未解決問題1 的情況下,我先假定林忌理解正確,那麼我們就應該看看基本法相關條文,第22條說的批准手續就是單程證。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22條第4款的英文是:
For entry in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eople from other parts of China must apply for approval. Among them, the number of persons who enter the Region for the purpose of settlement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fter consulting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gion.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有這樣一句:
如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
那可以只看中文版本,人數由「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確定」,香港特區政府是可以給予意見。給予意見是在條文上香港在決定人數中的唯一參與,注意這是徵求意見而不是要徵得同意。這個上面引述山中已經說過,這裡只是拾人牙慧。
李柱銘的「法律意見」是怎樣我不知道,蘋果只是引述而已。其實,李柱銘的說法可以被解讀成說香港可以在不修改基本法的情況下去審閱單程證申請文件,防止有人作假,此種做法便是參與審批過程,而不是審批。於我來說,整個討論雙方只是把「參與審批」等同審批,而且去到不必要的去到李柱銘明不明白法治。畢竟重要的是審批制度是否有問題及如有,該如何解決(包括會否犧牲法治)。但是,香港沒有單程證的審批權,從基本法字面來說是很清楚的。當然,如法官一樣,希望雙方能夠詳盡辯論,才就是否需要修改基本法來取得審批權一問題作出更好的判斷。
問題2 :香港政府是否有權審視閱單程證申請文件?由於條文本身並沒有講明可否睇申請文件,需要借助脈絡,其他條文去解釋 (廢話!),這個朋友 T 說過,「如果consulting就可以審視內地有關文件,同樣有consulting字眼的17條係咪指基本法委員會可以審視人大常委會的內部決議文件?原來基本法委員會咁大權的?」
註這篇不是法律意見。
Subscribe to:
Posts (Atom)